2010年1月5日星期二

中国法律制度

中国的法制身为中国文化的一部分,必然带有中国文化的特点,从而反映出中国文化的特点。于是试着从法律制度这一方面来管窥中国文化。


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明显特征是人治,而且司法并未独立,例如作为一县之长的县太爷同时也是审判者,而且判案的依据并不仅仅是残缺不全的古代律法,而是充分权衡政治、民意、常理等诸多因素而形成决议。其实这种特征就是中国人从来就是把结果看的比过程重要的多。而这种传统也延续至今。例如,为了追求更高的破案率,而刑讯逼供等反人道的行径屡禁不止。

中国古代集权统治之下,民众是没有基本权利的。唯一的底线权利就是暴力推翻原有统治者,由此可见,民众权利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限制的,而上层统治者则是综合运用法术势维护统治,所以有王夫之所谓的:“上有申韩,下必佛老。”既是当权者法术势而指鹿为马,无权者圆融通透而难得糊涂,是故有:“民可使由之,不可使知之”。而像曹操因为马惊踩踏了麦田而自断头发,北魏拓跋焘所谓的:“法者,吾与天下共之也。”更多的是一种政治姿态。也就是说,司法在中国被当作政治的一部分,而这种状况同样延续至今,这种状态在古代集权社会可以理解,但放在现代民主社会则是极度危险的。

清末中国社会发生剧变,即唐德刚所说的:一转百转。政治经济制度令人炫目的急剧变化,与之相对应的确是民族文化的缓慢的碎步相随。而在司法方面,由于民众的教育程度和国家选择性教育,法律基本常识依旧十分匮乏。于是现代中国出现了这种现象(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):经济一马当先,政治被拖着跌跌撞撞的前进。而文化却是极不情愿的一点一点的开放,像一个老是不敢见公婆的小媳妇。这本应是三位一体的政治、经济、文化在中国被撕裂了。

这期间西方司法制度几乎被照搬,而出现明显的水土不服,在这里试举几例。

1、律师地位问题

外国在民主、人人生而平等思想下,律师可以不受干涉的为当事人利益辩护,而这一基本原则在中国却被忽略了。律师只能代表当事人利益,而不是所谓的法律的代言者,公正的使者,他们也承担不起这么重大的责任。因为“坏人”也需要公正的审判,而作为其权利最后的守护者也缺位的话,那何谈公正。由此可见之前一度流行的公判大会是多么可笑和嘲弄了神圣的法律。

与之相类似的是自由知识分子的处境:一方面倾心于西方民主、自由的思想,另一方面却背负了五千年中国传统文化大山的背影,其言论常常是“言者谆谆,听者藐藐”,于是变得痛心疾首、“面目狰狞”起来。

2、死刑的废除问题

死刑以其极度残酷性和不可挽回颇受指责,国际上废除死刑的呼声日高,中国这方面的政策以其完美的中庸技术演变为“少杀慎杀”,反对废除死刑的人也是趾高气扬的声嘶力竭的呼喊,传统观念根深蒂固,所谓杀人偿命,欠债还钱者也。其实所言的点出了中国的现实,但我们不能放任多数人暴力,多数人暴力也是暴力!

以上就是我对中国司法制度的一点理解,可以看出未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,而中国的教育程度、文化水平的提高也不是一蹴而就的。所以期待辛普森、米兰达之类的“大案要案”的出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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